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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務部 中國人民银行 國度税務总局關于持续履行部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划定,現将國度税務总局制订的《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法子》(如下简称暂行法子)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時對有關问题明白以下:
1、石脑油、燃料油出產企業(如下简称出產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時代(以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日期为准,下同)贩卖给乙烯、芳烃类產物出產企業(如下简称利用企業)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國度税務总局關于印發〈石脑油消费税免税辦理法支票借款,子〉的通知》(國税發[2008]45号)履行。补辦《石脑油利用辦理证实单》(如下简称证实单)的事情應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
出產企業获得《证实单》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税務構造予以退還消费税或准许抵减下期消费税;未缴纳消费税并未获得《证实单》的,出產企業應补缴消费税。
利用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時代購入的國產石脑油、燃料油不得申請退税。
2、2012年8月31日前,主管税務構造應将資历存案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利用企業名称和纳税人辨認号逐级上报國度税務总局(貨品和劳務税司)。
3、在石脑油、燃料油汉字防伪版專用發票開票體系推广以前,《暂行法子》第十七条中有關開具“DDZG”汉字防伪版專用發票的划定和開具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先征税後核实再抵顶之划定暂不履行。出產企業履行定點直供规划贩卖石脑油、燃料油,并開具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免征消费税。
4、出產企業應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時代贩卖石脑油、燃料油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填报《過渡期出產企業贩卖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见附表)报送主管税務構造。主管税務構造审核後于2012年8月31日前逐级上报國度税務总局。
5、利用企業主管税務構造應按照國度税務总局下發的《過渡期出產企業贩卖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與企業报送的《利用企業外購石脑油、燃料油凭证实细表》信息举行比對,比對符合的按《暂行法子》第十五条划定打點退税。比對不符的應举行核對,核對符合後方可打點退税。
6、主管税務構造應當真核实利用企業2011年9月30日和2012年7月31日的石脑油、燃料油库存环境。利用企業申請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時代消费税退税時,應将2011年9月30日采購國產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数目填报《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2、外購数目统计”項“期初库存数目”的“免税油品”栏内。
各地對履行中碰到的环境和问题,請实時陈述税務总局(貨品和劳務税司)。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過渡期出產企業贩卖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do牙齒美白, c
國度税務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法子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辦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線上麻將,细则、《國度税務总局關于印發〈税收减免辦理法子〉(试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29号)、《财務部 中國人民银行 國度税務总局關于持续履行部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相干划定,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制品油”税目項下“石脑油”、“燃料油”子目。
第三条 境内利用石脑油、燃料油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企業,包含将自產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持续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企業(如下简称利用企業),合适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划定且必要申請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法子划定向本地主管國度税務局(如下简称主管税務構造)打點退(免)消费税資历存案(如下简称資历存案)。未經資历存案的利用企業,不得申請退(免)消费税。
第四条 境内出產石脑油、燃料油的企業(如下简称出產企業)對外贩卖(包含對外贩卖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以下情景免征消费税:
(一)出產企業将自產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業持续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
(二)出產企業依照國度税務总局下發石脑油、燃料油定點直供规划(如下简称:定點直供规划)贩卖自產石脑油、燃料油的。
第五条 利用企業将外購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且出產的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全数產物总量的50%以上(含)的,按現实耗用量计较退還所含消费税。
第六条 合适以下前提的利用企業可以提請資历存案:
(一)業務执照挂号的谋划范畴包括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
(二)持有省级以上平安出產监视辦理部分颁布的相干產物《伤害化學品平安出產允许证》;
(三)具有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出產@装%Ghm44%配或装%4l774%备@,包含裂解装配、持续重束装置、芳烃抽提装配、PX装配等;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全数產物总量的50%以上(含);
(五)许诺接管税務構造對產物的抽檢;
(六)國度税務总局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七条 利用企業提請資历存案,應向主管税務構造申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資历存案表》(附件1),并供给以下資料:
(一)石脑油、燃料油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工藝设计方案、装配工藝流程和相干出產装备环境;
(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物料均衡圖,請求標注每套出產装配的投入產出比例及年处置能力;
(三)原料储罐、產制品储罐和產制品堆栈的散布圖、用处、贮存容量的相干資料;
(四)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出產装配的全数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圖和计量法子阐明,和原質料密度的丈量和计较法子阐明;
(五)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分品种的贩卖明细表;
(六)本法子第六条所列相干部分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務構造請求的其他相干資料。
第八条 本法子公布後的新辦企業,合适本法子第六条第1、2、3、5、六項的請求,且可以或许供给本法子第七条第1、2、3、4、6、七項所列資料的,可申請資历存案。
第九条 利用单元申报的存案資料被税務構造受理,即获得退(免)消费税資历。主管税務構造有权對存案資料的真实性举行查抄。
第十条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資历存案表》所列如下存案事項產生变革的,利用企業應于30日内向主管税務構造打點存案事項变動:
(一) 单元名称(不包含变動纳税人辨認号);
(二) 產物类型;
(三) 原質料类型;
(四) 出產装配、流量计数目;
(五)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六) 附列資料目次所含的天資证件。
第十一条 主管税務構造每個月底将資历存案信息(包含已存案、变動和刊出)上报地市國度税務局,由地市國度税務局汇总上报省國度税務局存案。省國度税務局次月尾前汇总报國度税務总局(貨品和劳務税司)存案。
第十二条 退還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事情,由利用企業地點田主管税務構造卖力。
第十三条 資历存案的利用企業每個月應向主管税務構造填报《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2)、《乙烯、芳烃出產装配投入產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3)和《利用企業外購石脑油、燃料油凭证实细表》(附件4)。申請退税的利用企業,在纳税申报期竣事後,應向主管税務構造填报《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請表》(附件5)。
第十四条 退還利用企業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较公式为:
應退還消费税税额=現实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目×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元税额
此中:現实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目=當期投入乙烯、芳烃出產装配的全数数目—當期耗用的自產数目—當期耗用的外購免税数目
第十五条 主管税務構造受理利用企業退税申請資料後,應在15個事情日内完成如下事情:
(一)展開消费税“一窗式”比對事情,详细比對指標为:
1.《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填报的石脑油、燃料油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全数產物总量的比例是不是到达50%;
2.《利用企業外購石脑油、燃料油凭证实细表》中“免税購入”和“含税購入”項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貨品名称、数目”與主管税務構造收集認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貨品名称、数目比對是不是一致;
3.《利用企業外購石脑油、燃料油凭证实细表》中“免税購入”和“含税購入”項的“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發票代码、發票号码、認证日期、销貨方纳税人辨認号”與主管税務構造收集認证的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比對是不是一致;
4.《利用企業外購石脑油、燃料油凭证实细表》中“含税購入”項的“陰莖增大,海關入口消费税專用缴款书”所联系關系的“入口增值税專用缴款书号码”與主管税務構造收集的海關入口增值税專用缴款手札息比對,是不是存在和一致;
5.《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出產装配投入產出流量计统计表》、《利用企業外購石脑油、燃料油凭证实细表》、《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請表》表内、表間数据瓜葛计较是不是正确。
(二)消费税“一窗式”比對符合的,開具“收入退還书”(预算科目:101020121 制品油消费税退税),後附《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請表》,转交本地國库部分。國库部分按划定從中心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三)消费税“一窗式”比對不符的,主管税務構造理當实時告诉利用企業并退還其資料。
第十六条 出產企業将自產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業持续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按當期投入出產装配的現实移送量免征消费税。
第十七条 出產企業履行定點直供规划,贩卖石脑油、燃料油的数目在规划限额内,且開具备“DDZG”標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免征消费税。
開具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理當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經主管税務構造核实,确認利用企業購進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目可抵顶下期應纳消费税的應税数目。
未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開具其他發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第十八条 出產企業產生将自產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業持续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應按月填报《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出產装配投入產出流量计统计表》;如履行定點直供规划贩卖石脑油、燃料油,且開具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應按月填报《出產企業定點直供石脑油、燃料油開具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明细表》(附件6),作为《制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資料一同报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務構造在受理出產企業纳税申报資料時,應查對如下内容:
(一)《制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出產装配投入產出流量计统计表》、《出產企業定點直供石脑油、燃料油開具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明细表》表内、表間数据瓜葛计较是不是正确;
(二)《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本期履行定點直供规划数目”的累计数是不是跨越定點直供规划限额;
(三)《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此中: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油品数目”與當期開具备“DDZG”標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專用發票记录的数目是不是一致;
(四)将《出產企業定點直供石脑油、燃料油開具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明细表》中發票信息發送给利用企業主管税務構造举行核對;按照反馈的核對成果,對利用企業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将容许抵顶下期應纳消费税應税数目的详细数目书面通知出產企業。
第二十条 出產企業對外贩卖和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耗用量,减去用于本企業持续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耗用量,减去履行定點直供规划且開具“DDZG”標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数目,为理當缴纳消费税的数目。
出產企業現实履行定點直供规划時,超越國度税務总局核發定點直供规划量的,或将自產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每一年11月30日前,企業总部應将下一年度的《石脑油、燃料油定點直供规划表》(附件7)上报國度税務总局(貨品和劳務税司)。年度内定點直供规划的调解,需提早30日报國度税務总局。
第二十二条 出產企業、利用企業應创建石脑油、燃料油移送利用台账(如下简称台账)。别离记实自產、外購(别离挂号外購含税数目和外購免税数目)、移送利用石脑油、燃料油数目。
第二十三条 利用企業将外購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不包库存)或對外贩卖的,應按划定征收消费税。
第二十四条 利用企業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進程中所出產的應税產物,應按划定征收消费税。外購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且已退税的,在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進程中出產的應税產物不得再扣除外購石脑油、燃料油應纳消费税税额。
第二十五条 利用企業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應别离核算,未别离核算或未正确核算的不予退税。
第二十六条 利用企業申請退税的海内采購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應获得經主管税務構造認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平凡版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應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目。未获得、未認证或發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目的,不予退税。
利用企業申請退税的入口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必需获得海關入口消费税、增值税專用缴款书,且申报抵扣了增值税進項税,專用缴款书應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目。未获得、未申报抵扣或專用缴款书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目的,不予退税。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務構造按月填制《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税汇总表》(附件8),逐级上报至國度税務总局。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務構造應增强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平常辦理,對已打點退税的乙烯、芳烃出產企業,本地國税稽察部分和貨品劳務税辦理部分,每季度要對其退税营業的真实性举行查抄,避免企業欺骗退税款。查抄的内容重要包含:
(一)利用企業申报的現实耗用量與全数外購量、库存量举行比對,理當合适現实耗用量≤期初库存+本期外購量(含自產)-本期贩卖-期末库存量;
利用企業申报的退税额應不大于外購含税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税额;
(二)将利用企業現实產制品数据信息與操纵產物收率计较原質料現实投入量信息举行比對,二者合适投入產出比例瓜葛;
(三)将利用企業申报的現实耗用信息與石脑油、燃料油的收支库信息、出產计量信息及财政管帐信息举行比對,合适逻辑瓜葛;
(四)将利用企業申报的現实耗用信息與装配出產能力信息举行比對,合适逻辑瓜葛;
(五)将利用企業本期外購石脑油、燃料油数目與相干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抵扣信息举行比對,合适逻辑瓜葛;
(六)出產企業免税贩卖石脑油、燃料油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與总局定點直供规划划定的贩卖工具、供给数目等信息举行比對,二者贩卖工具理當一致,贩卖数目應即是或小于定點直供规划数目;台南外約,
(七)利用企業外購免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目信息與定點直供规划信息及相干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举行比對,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的贩卖工具理當與定點直供规划划定的一致,其数目應即是或小于定點直供规划数目;
(八)利用企業申报的外購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目信息與定點直供规划数目信息举行比對,免税数目應即是或小于定點直供规划。
第二十九条 被查抄企業與主管税務構造在產物界定上若是產生歧义,企業應按照税務構造的請求施行對其產物的抽檢。
查验样品由税務职员與企業财政职员、技能职员配合实地提取样品一式两份,經两邊确認签封,此中一份交具备檢测天資的第三方檢测機構檢测,檢测陈述由企業提供應主管税務構造;另外一份由主管税務構造保存。
第三十条 利用企業產生以下举動之一的,主管税務構造應暂停或取缔利用企業的退(免)税資历:
(一) 刊出税務挂号的,取减退(免)税資历;
(二) 主管税務構造实地核對成果與利用企業申报的存案資料纷歧致的,暂停或取减退(免)資历;
(三) 利用企業再也不以石脑油、燃料油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或再也不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經申請取减退(免)税資历;
(四) 經税務構造查抄發明存在欺骗國度退税款的,取减退(免)税資历;
(五) 未打點存案变動挂号存案事項,經主管税務構造通知在30日内仍未更正的,暂停退(免)税資历;
(六) 未按月向主管税務構造报送《石脑油、燃料油出產、外購、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出產装配投入產出流量计统计表》、《利用企業外購石脑油、燃料油凭证实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資历;
(七) 不接管税務構造的產物抽檢,不克不及供给税務構造請求的檢测陈述的,暂停退(免)税資历。
第三十一条 利用企業被取减退(免)税資历的,其库存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理當征收消费税。
第三十二条 本法子由國度税務总局卖力诠释。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规划单列市國度税務局可根据本法子制订详细施行法子。
第三十三条 本法子自2011年10月1日起履行。《國度税務总局〈關于印發石脑油消费税免税辦理法子〉的通知》(國税發〔2008〕45号)同時废除。
附件:用于出產乙烯、芳烃类化工產物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法子(附表1-8).doc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辖市和规划单列市國度税務局、处所税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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